土地轉性
土地轉性,是指凡是涉及到了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性質、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間的轉換及變更,均需要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xù),尤其是我國實行耕地保護主義,對農用地性質改變規(guī)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定程序。首先,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基本農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耕地及七十公頃以上的其他土地必須有國務院批準。其次,征收上述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所以,如果征收的是農用地,應當先行辦理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如果超過征地批準權限,則需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7萬元/年
5畝
500元/畝/年
35畝
10萬元
15畝
7萬元/年
50畝